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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旅游价格管理:现状、改革背景与政策分析

  •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6-25 19: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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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价格是人们为实现特定目的离开常住地去往他处综合性消费价值的货币表现,是与旅游消费相关的各种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总和。作为整个价格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旅游价格是调节旅游市场供求关系和协调各相关经济主体利益关系的重要经济杠杆,它不仅涵盖了吃、住、行、游、购、娱6要素,而且涉及旅游景点、旅行社业、饭店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通讯业等领域,并始终贯穿着旅游商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诸环节。入世后,随着旅游业竞争的加剧,我国旅游业发展的超前性与旅游管理体制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已严重阻碍我国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全面、深入地探讨我国旅游价格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政策,对实现我国旅游业跨越式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旅游价格管理现状分析
  
  纵观我国旅游价格的历史沿革,大体经历了政府福利型(1950~1978年)、计划主导型(1979~1991)和市场主导型(1992~)等3个阶段。自1993年4月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方式改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我国的旅游价格改革基本适应了经济体制的转轨,逐步建立起了旅游价格管理的中央和地方两级协调制度,丰富了整个价格改革乃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旅游业的快速增长和国民经济结构的逐步优化,促进和带动了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建立了高效的旅游价格管理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和价格形成方面起决定性的作用。旅游价格的形成与管理也是在不断总结经验与提高认识基础上逐步发展和完善的。目前,在旅游价格的各构成要素中,旅游交通价格、主要景点景区门票价格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而旅游饭店、餐饮、娱乐、购物等项目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重点将放在规范价格行为上,而不再参与具体价格制定工作。另外,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也积极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情况、新局面,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职能部门以各方利益的“协调者”和旅游市场秩序的“维护者”的身份管理旅游价格,使得市场在旅游价格决定中发挥了主导作用。旅游价格管理部门角色的转变和旅游价格形成机制的变革,是旅游市场高效运作的保证,也是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
  
  (二)形成了较为合理的旅游价格体系
  
  旅游价格体系的组成要素是多方面的,是一项综合性的大系统,各个旅游经济活动主体的变化都会影响到旅游价格的决定与调整,而旅游价格体系是否完善健全反过来又会影响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行为,从而对整个旅游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过去我们的旅游价格体系过于僵化,没有层次性和灵活性,往往表现为“铁板一块”,旺季淡季一个价,组团散客一个价,制约了旅游产业的发展。通过旅游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将旅游产品的定价逐步下放,各旅游经营者有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更为灵活多样的旅游价格,丰富了旅游价格的品种,增大了其调控旅游市场供求关系的功能,把旅游市场推向了更开放、更繁荣的新局面。如旅行社推出了统包价、半包价和小包价等多个价格品种,景点景区按旅游旺淡季和旅游人数不同推出了相应的旺季价、淡季价和团体优惠价,旅游饭店推出了午夜房、两天三晚周末房等等,形成了较为合理的旅游价格体系。
  
  (三)适时推出了景区门票的“一票制”
  
  旅游产业的迅猛发展,带动了各景点景区的开发投资热,使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得到长足的发展,为旅游者浏览参观提供了便利,但一哄而上的投资旅游景区建设也带来了不少问题。如景区内管理混乱,出现了“多头管理却无人负责”的现象;乱收费、多收费、漫天要价、欺诈游客问题突出;掠夺性的开发建设,不注意环境保护和永续使用,使一些景区的游览价值大幅下降等。为了改变景区内管理收费的混乱局面,确保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大部分旅游景区推出了“一票制”,并明确规定“游览参观点门票实行一票制,对于确实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须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一票制的推出有利于明确并协调景区各相关单位的利益,解决乱收费问题;有利于保护景区资源和价格稳定;有利于降低景区管理成本,裁减冗员,是提高景点景区旅游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
  
  (四)重点旅游景点的门票价格制定实行听证制
  
  门票价格听证是指由旅游门票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明确把主要旅游景点门票列为需要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举行门票价格听证会是实现政府价格决策制度化、法制化、民主化的重大举措。如2004年12月,受湖南省物价局的委托,湖南省张家界市物价局主持召开了门票价格调整听证会,对张家界市武陵源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提出的调整核心景区门票价格方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听证代表由消费者代表(含消协团体代表)、经营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相关部门代表组成,他们对申请方案进行了广泛的论证和分析,并且充分表达了各自的意见和观点。这种门票价格决策听证制度使政府价格决策更加公开、透明,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增加了与会各方的市场意识和群众观念,协调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和立场,是旅游价格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二、我国旅游价格管理改革背景分析
  
  (一)旅游价格管理自身存在弊端
  
  (1)旅游市场竞争过度,旅游价格秩序混乱。我国旅游产业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高利润行业发展到目前的低利润甚至负利润的行业,表明我国旅游产业事实上已经步入了供过于求的局面。这种因供过于求所致的旅游市场无序的、恶性的削价竞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部分景区(点)的门票价格过高。据调查,我国不少旅游区(点)的门票价格普遍“高”得惊人,在门票价格高的旅游景区中,又以模拟仿造的“城”、“都”、“窗”、“馆”之类的所谓文化景观的门票价格偏高,且游客普遍认为它们的文化品位、文化内涵“不值这个价”。“高定价、高回扣”,不正当竞争愈演愈烈,有的擅自搞“园中园”乱收费,在公园中硬塞进一些粗俗的表演和格调低下的游览项目,搭车收费,一些饭店、餐馆、娱乐场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高收费低服务,混水摸鱼、“野马”横行,肆意宰客。二是宾馆饭店价格过低。由于政府有关部门对旅游项目投资的规模和结构把关不严,以致我国不少地区出现宾馆、饭店供过于求,旅游项目重复开发建设,旅行社发展失控,导致僧多粥少,经营者无奈只好实行“高标价”下的“高回扣”政策。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旅行社、宾馆饭店和风景区等同质产品市场。不少旅游企业,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市场占有率,完全不考虑利润收益情况,盲目地大幅度削减旅游产品价格,与同行展开恶性竞争,对行业协调造成极大破坏。而另一些旅游企业为了保住或夺回自己原有的市场,也不得不纷纷削价参与竞争,如此反复,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旅游企业自身利益严重受损,甚至连企业的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 三是旅游社低价恶性竞争,“零、负团费”现象时有出现。调查发现,一些个体旅游社经营主体为了争夺客源,纷纷采用降价这一低级而又直接的竞争方式,有的甚至不但不收取费用,还以各种方式对旅客进行奖励和补贴。正规旅行社为应付旅游个体经营主体的低价、“零、负团费”的做法,不得不也以低价相迎。这种低于成本的、恶性的削价竞争只会使旅客们的旅游质量大幅下降,高额回报大行其道,严重扰乱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使旅游市场环境趋于恶化,与其“朝阳产业”的产业特征背道而驰。四是旅游娱乐购物环节价格极不规范。调查发现,旅游娱乐购物场所虚高定价、高回扣,导游私拿回扣、索要小费、欺客宰客等价格欺诈、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现象较为严重,旅行社与饭店、游览参观点单位、涉外商店等仍存在价格结算问题。一些定点旅游购物商店和娱乐场所以高额回扣诱使导游和司机,从而出现在接待中总是安排游客购物和消闲消费;加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天高皇帝远”、监管不严,致使风景区内的一些兜售旅游纪念品的小商贩往往擅自哄抬物价,全然不顾其商品的质量和真正价值,从中牟取暴利,造成旅游产品的价格与其价值严重背离,极大地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也严重制约了当地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2)旅游价格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够健全。从旅游业发展初期到现在,国家和地方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旅游市场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特别是近几年来,全国和各省区直辖市的价格法制工作进展加快,先后颁布、修定了一批涉及到旅游市场价格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解决旅游纠纷、规范旅游市场的作用。但目前直接涉及旅游饭店管理和价格的法律法规极少。对于旅游产业中的另一支柱行业旅行社业,虽然相关法律法规不少,然而大都只侧重于强调纵向法律关系,即强调政府对旅行社的管理和控制,而对于旅行社经营活动方面及旅游者与旅行社关系方面的规定很少,以致在出现问题时,执法部门很难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文。旅游价格管理立法滞后降低了打击旅游价格违法行为的有效性,形成了对旅游产业健康发展、依法管理的制度约束,应当予以大力推进和建设。
  (3)违反旅游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到相应的打击。由于旅游价格管理的严重缺位,旅游价格监管法规体系的不健全,加之政府职能部门对违反旅游价格管理行为打击不力,不能将旅游经营者的行为有效控制在现行法律、法规容许的范围之内,导致“劣商驱逐良商”,从而致使我国旅游市场价格一直比较混乱,一些旅游经营者的行为极不规范,大量违反旅游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如在一些旅游景点景区的门票上,随意更改票价、强行投保、强行交纳森林防火费;在旅游旺季,旅游企业服务质量并没有随旅游价格水涨船高,多收钱少服务、欺诈宰客等行为经常发生;导游人员变成了“导购”、“导餐”人员,强买强卖、高额回扣等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商家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违背诚信原则,大打虚假广告,误导旅游者上当等。可以认为,造成这一混乱局面,除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严、打击不力外,也说明了我国当前旅游行业自律还是太弱,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我国旅游价格管理自身的种种弊端,如若处置不当将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进而危及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首先,它将严重影响旅游服务行业的整体经济效益,降低旅游创汇效率,加大了创汇难度,致使外汇流失严重。其次,这种过度的削价竞争也使旅游市场环境更趋恶化,使消费者对旅游服务的价格、质量产生混乱,无所适从,致使旅游外销价格结构不合理,使从事旅游接待和饭店经营的旅游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没有充足的积累去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多种旅游设施,提高全行业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最后,旅游价格混乱,也使游客对我国形象的评价下降,会形成很坏的广告效应,减少潜在客户及回头客,长久以往将严重损害我国旅游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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