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出版犯罪 两个问题

  •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6-24 9: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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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时应从出版物自身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和非法出版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两个角度进行区分。该《解释》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是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范围内对该条文明确、具体的阐释,因此,对其所解释的刑法规定在1997年10月1日实施以后其自身实施(1998年12月23日)之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非法出版案件具有溯及力。     「关键词」:解释 适用条件 溯及力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现和查获了一批非法出版案件,其中有的依法构成了犯罪。这些非法出版犯罪活动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的经营秩序,危害社会的安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打击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的需要于 1998年12月23日公布实施了《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指导司法机关正确办理非法出版犯罪案件提供了更具*作性的适用依据。本文拟对《解释》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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