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没有妥善地处理形式与实质、控诉与辩护、客观与主观、经验与规范、静态与过程这五组对立范畴之间的关系,使得理论难以自足,从而必须被加以合理改造。解决现存犯罪构成理论缺陷的路径可能很多,其中值得考虑的一种思路是:根据规范违反说而不是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对犯罪成立进行“分层次”的判断;在不同的评价阶段,分别考虑“规范期待”、“规范破坏”和“规范重建”的问题。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关系混淆,规范违反说,评价层次性 犯罪是形式上符合罪状,实质上侵害法益,并明显可以归咎于个人的行为。犯罪论体系对犯罪必须要给予合理解释,从而提供妥当的性质认定标准。在为数不少的学者看来,现存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存在很多弊端,难以承载评价犯罪的使命,必须要加以改造;[1] 即使是赞成通说的学者也无奈地指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虽然不少,但其中有一些问题还有争议,有待于深入研究和突破”。[2] 但是,犯罪构成理论究竟有哪些不足,近年来的研究都只给予了一些零星的阐述,缺乏系统性,深度也比较有限。 本文试图对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若干缺陷做一个宏观的总结,以为未来的